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27號
TTDV,104,司促,3427,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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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賴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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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