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55號
TTDV,104,司促,3255,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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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陳黃金花
債 務 人 陳銘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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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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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7,725元    │ 104年3月1日起至  │  1.5%  │ 104年3月29日起至  │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一成計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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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本件聲請時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2.956%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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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