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陳黃金花
債 務 人 陳銘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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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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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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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7,725元 │ 104年3月1日起至 │ 1.5% │ 104年3月29日起至 │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一成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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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本件聲請時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2.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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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