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 告 陳淑秀(兼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
杜金花(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仕穎(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燕(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嫻珠(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鳳媛(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陳金成(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方(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中攸
被 告 林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堉繐
被 告 林丁有
林進起
兼 上 1人
訴訟代理人 林進聲
被 告 林啟東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震昌
被 告 陳石盤
陳昆進
馬栁金
馬金獅
馬國仁
馬國信
馬萬金
馬進聰
馬進明
馬永清
馬瑞榮
林清樹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容
被 告 林吳美英
杜保法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麗英
杜榮宗
杜瑞賢
被 告 杜榮宗
訴訟代理人 杜瑞賢
被 告 馬岳鴻
兼 上 1人
訴訟代理人 馬耀宗
被 告 吳水源
兼 上 1人
訴訟代理人 吳水吉
被 告 吳平安
吳明忠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塗玉春
被 告 吳林金葉
訴訟代理人 吳和順
被 告 林衍良
林虔弘
林國泰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沐池
被 告 林國靖
訴訟代理人 馬美香
被 告 同安宮
法定代理人 林清山
被 告 葉金龍
林重駿即林義德
兼 上 1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義明
被 告 吳進泰
吳典庭
林英傑
蔡玉卿
馬蘇壳
陳萬在
郭素珍
蘇啟峰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寶玉
被 告 莊招治
訴訟代理人 馬進中
被 告 馬守青
訴訟代理人 馬進德
被 告 邱麗珍
林稚凱即林政諺
林進太
林金源
林慧隆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進聲
被 告 林仁財
馬玉敏
陳張銀釵
陳林靜枝
林國華
林萌章
林同利
林政男
杜宗林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杜瑞賢
被 告 林美枝(即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金(即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發(即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
林通順(即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通德(即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共有物分割後土地所有權人分配位置編號及面積中和段411地號」編號44之「林盟章」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萌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