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01號
TNDV,104,除,301,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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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邱峻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年1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4年1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7月3 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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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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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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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西門藥局蔡青浣│合作金庫商業銀│103年10月10日 │236,823元 │CS6083333 │
│ │ │行南興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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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