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余貞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4 年1月13日下午下班時,在臺南市南區永成路騎車時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 定公示催告後,於104年2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太平洋日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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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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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億企業│合作金庫商業│104年2月5日 │19,300元 │NC0386226 │
│有限公司│銀行府城分行│ │ │ │
│楊明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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