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83號
TNDV,104,除,283,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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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法定代理人 郭同志
代 理 人 王鴻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4年2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 催告,聲請人亦於104年2月17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屬實。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 104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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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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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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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何麗玉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何麗蓉 │104年2月12日 │415,000元 │AK3947683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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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何麗玉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何麗蓉 │104年2月12日 │10,000元 │AK3947684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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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