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2號
原 告 施育銘
訴訟代理人 郭惠樺
被 告 施靄婷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庭期7日前具狀陳報被繼承人施宗朝之全體繼承人 及繼承系統表(按前案民事判決認定訴外人王金梅亦為繼承 人,如另有其他繼承人亦應一併陳報,並依全部繼承人之應 繼分計算原告因侵占案件受損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