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梅雀
訴訟代理人 江鵬貴
被 告 許齡文
訴訟代理人 宋斌宏
一、以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9,800元,惟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而不能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165
萬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原告於起訴
時僅繳納新臺幣9,800元,尚不足新臺幣7,535元。
二、惟原告於訴訟中即104年8月17日已補繳14,960元,故無需再
補繳(至溢繳部分俟本裁定確定後再另行裁定退還),今因
兩造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所爭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