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69號
TNDV,104,訴,769,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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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梅雀
訴訟代理人 江鵬貴
被   告 許齡文
訴訟代理人 宋斌宏
一、以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9,800元,惟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而不能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165
  萬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原告於起訴
  時僅繳納新臺幣9,800元,尚不足新臺幣7,535元。
二、惟原告於訴訟中即104年8月17日已補繳14,960元,故無需再
  補繳(至溢繳部分俟本裁定確定後再另行裁定退還),今因
  兩造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所爭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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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