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李席程
鄭學豐
季佩芃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鍾劉系金
鍾効錡
鍾阿英
鍾美華
鍾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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