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85號
TNDV,104,訴,485,20150921,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
送達代收人 王永建
被   告 海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榮
      許萬政
      陳美芳
      胡良子
      王建次
      王順興
      許水連
被   告 羅瑞珍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世宗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雅文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雅慧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羅瑞珍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世宗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雅文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雅慧即羅傳地之繼承人連帶負擔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其餘由被告海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2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1/1頁


參考資料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