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原 告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送達代收人 王永建被 告 海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步榮 許萬政 陳美芳 胡良子 王建次 王順興 許水連被 告 羅瑞珍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世宗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雅文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雅慧即羅傳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羅瑞珍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世宗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雅文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雅慧即羅傳地之繼承人連帶負擔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其餘由被告海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2項」。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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