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呂金木
呂金煌
李克溫
李克讓
李克文
李克昭
李智慧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李克豪
被 告 李克恭
沈宗祐
沈冬青
沈秋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木等1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291,6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1,000元,尚不足1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