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05號
TNDV,104,訴,1405,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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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呂金木
      呂金煌
      李克溫
      李克讓
      李克文
      李克昭
      李智慧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李克豪
被   告 李克恭
      沈宗祐
      沈冬青
      沈秋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木等1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291,6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1,000元,尚不足1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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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