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80號
TNDV,104,訴,1380,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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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芬蘭發支付命
  令,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1863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
  顏芬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065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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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