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47號
TNDV,104,補,647,2015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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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張聖麒
被   告 台南市第九十八期布袋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歐世明(即陳世明)
被   告 歐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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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