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提存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24號
TNDV,104,補,624,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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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郭盛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鴻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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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堡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