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王富勇
被 告 廖春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7,55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