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96號
TNDV,104,補,596,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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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王富勇
被   告 廖春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7,55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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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