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05號
TNDV,104,消債更,205,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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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債 務 人 林筱蓉即林良芩
代 理 人 王志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向最大債權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提出前置 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業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債務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則由抵押權人第 一銀行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5397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 拍賣,如債務人所有系爭不動產繼續受強制執行,則債務人 無以棲身,實有為保全處分之必要,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准為保全處分等語。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 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又更生 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但本條例別有規 定或經該債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8條第2項、第6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立法意旨,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 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 ,固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然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 物權,或依法優先受償之債權,其權利之行使,本居於優越 之地位,不因更生程序而蒙受不利益。因此,除該債權人同 意更生方案之內容,或本條例別有規定之情形(例如:依第 67條規定,定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更生方案之認可裁定確定時 ,其效力及於擔保權人之情形),仍應受更生方案之拘束外 ,保全處分不應妨礙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實現其權利 。
三、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以抵押權人第一銀行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本院104年度拍字第236號裁定),嗣聲請本院104年度司 執字第75397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系爭不動產,若不停止 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將使其一家無棲身之所,而請求法院 准予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云云。惟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 第75397號強制執行事件,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第一 銀行為系爭不動產之第1順位抵押權人,有系爭不動產之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抵押權人第一銀行聲請 強制執行之債權,即為有優先權之債權,依前揭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其執行本不受更生程序裁 定開始之影響;況第一銀行已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 75397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可見第一銀行決定以實 行其抵押權行使其權利。因此,本件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 ,請求停止系爭不動產之執行程序,不應准許。(二)又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雖載明積欠第一銀行安南分行自 用住宅借款債務,並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惟按債 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 宅借款特別條款,但自用住宅另有其他擔保權且其權利人 不同意更生方案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 條定有明文。是所謂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於自用住宅 有其他擔保債權時,非經擔保權人同意,即無由成立。本 件債務人所有系爭不動產,前經抵押權人第一銀行聲請本 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5397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可見 第一銀行決定以實行其抵押權行使其權利,而不同意更生 方案。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第68條規 定,對於債務人仍得繼續上開執行程序,債務人雖聲請適 用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仍無停止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 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不動產既為抵押權人第一銀行聲請強制執行 ,自不因本院是否對債務人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受影響。從 而,本件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請求停止系爭不動產之執行 程序,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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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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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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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南區 │海東段│102-4 │建│79.6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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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安南區 │海東段│104-5 │建│0.1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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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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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平│花│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頂│ │積│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建築│ │ │ │ │範│
│ │號│ │ │ │ │ │ │ │出│ │單│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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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 │50│50│50│33│15│20│平│鋼筋│7.│3.│4.│平│全│
│ │16│同安路80巷87│南區海東│鋼筋混凝│.6│.6│.6│.6│.3│1.│方│混凝│84│92│60│方│ │
│ │ │號 │段102-4 │土造 │8 │8 │8 │8 │3 │05│公│土造│ │ │ │公│ │
│ │ │ │地號 │ │ │ │ │ │ │ │尺│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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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海東段158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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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