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94號
TNDV,104,消債更,194,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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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債 務 人 王華貞
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額 、原因及種類」項目中,未記載薪資所得來源,請詳載薪資所 得來源於該項目中後補提出於本院。又於聲請狀中聲請人稱目 前從事清潔工工作,請陳報雇主姓名或公司全稱及其連絡方式 (含地址及電話),並提出由雇主具結之在職證明或每月薪資 新臺幣25,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母親王黃鳳娥之全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釋明除聲請人 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 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
㈢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五、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 人」項目中填載受扶養人王清輝王清寶王清泉,惟未記載 各別支出之扶養費金額。請詳列上開3名受扶養人每月各別扶 養支出之金額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項目,如有支出扶 養費用之相關資料或收據,亦請一併提出。
㈣查聲請人長子王清輝已成年(83年9月27日生),請說明長子 有何無法謀生而有賴聲請人扶養之情,並請提出聲請人為長子 支出費用之相關收據(例如大學學費繳費收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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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