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債 務 人 胡芝庭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債務人請說明除固定薪資外,是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 、業績獎金或其他福利津貼(如生日禮金等)?如有,請修 正個人收入項目及金額,並請說明任職公司名稱、聯絡地址 為何?僱主胡文忠與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及提出自104年5 月擔任設計師助理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
二、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並無任何記載,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 融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另個人平日使 用之交通工具、持有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約、基 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值,亦 屬財產,仍應據實陳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 載,並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保單等 )供核。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 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債務人列載扶養三名子女之扶養費分別為6,000元、5,000元 、2,000元,惟三名子女年齡接近,請說明人扶養費不同之 原因?
四、債務人請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為何未居住戶籍地 ,另行租屋增加生活支出?與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稱謂、 姓名及人數?親友有無分擔家庭生活共同開銷(即水費、電 費、瓦斯費及日常生活雜支費用等),如有,分擔方式為何 ?
五、債務人提出之102、103年度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關於配偶 吳世川之所得雖記載「查無資料」,惟配偶正值壯年,應有 工作收入及固定收入,請說明配偶最高學歷、有無債務問題 、目前工作現況(含任職公司名稱、工作內容及每月所得) 。
六、債務人請說明共同生活或受債務人扶養之家庭成員,有無領 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 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租補助、教育補助、生活扶助等)? 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
七、據債務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債務人擔任第三 人胡文忠之擔保品提供人,請說明債務人是否曾提供擔保品 以擔保胡文忠之債務?如是,該擔保品為何、財產目錄為何 未列載?另債務人是否為上開債務之保證人?如是,債權人 清冊為何未列載該筆保證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