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04年度,1號
TNDV,104,消債再聲免,1,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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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王素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郭怡廷
      蔡政宏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沈明芬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徐明惠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上列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素英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據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 定文中所認定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為126,000元 ,扣除聲請清算前2年所必要生活支出為115,200元(每月 4,800元),則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6,269元顯然低於聲請人 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餘額10,800元,而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33條為不免責之裁定。然債務人王素英於前開不 免責裁定確定後,已依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提供之 匯款帳號及以購買郵政匯票之方式陸續清償各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款項,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之 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並提出 清償明細彙整表、清算事件債權表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中華郵政匯票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憑,業已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之規定。爰依該規定 為免責之聲請,程序上自屬合法,是懇請裁定准予債務人免 責等語。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 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固定 收入,至少須清償2年之可處分所得,才可獲得免責。另第 141條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 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三、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調查,認其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事由 ,裁定不予免責,嗣後債務人於該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第



141條規定之數額予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復依該條之規定, 再次聲請准予免責。本院為此通知債權人陳報受領之事實, 並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已據債權人提出陳報狀到院。是本 件是否應予債務人免責,調查及判斷如下:
㈠茲依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所載,查無債務人 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應予不免責之事由,惟債務人聲 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金額,扣除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 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10,800元,而全體債權人於 清算程序僅分配金額6,269元,尚有差額4,531元,符合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不予免責之事由,裁定不予免責等情,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 141條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免責,本院自應審酌其清償數額是 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
㈡債務人表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先後清償債權人板信 銀行80元、台新銀行700元、富邦銀行120元、凱基銀行130 元、臺灣銀行40元、國泰世華銀行550元、安泰銀行725元、 大眾銀行180元、花旗(台灣)銀行35元、新光銀行55元、匯 誠第一資產公司260元、匯豐(台灣)銀行85元、遠東銀行350 元、元大銀行200元,金陽信資產公司100元、玉山銀行250 元、兆豐銀行100元、台新資產公司150元、元大國際資產公 司600元,合計清償總額為4,710元,已逾消債條例第141條 規定之差額乙節,已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清償明細彙整表 、清算事件債權表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華郵政匯 票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件可資為憑,核與除元大銀行、台 新銀行及金陽信資產公司以外之其餘債權人函覆受償情形相 符,可信債務人清償上述數額予全體債權人之事實無誤,其 依據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再次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 於法並無不合。
㈢雖債權人新光銀行謂債務人經裁定不免責後,至今仍未繼續 清償債務達百分之20以上,不應准予免責等語。惟對照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41條及第142條之條文及立法規 範目的,前者為保障債權人最低受償金額,乃就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與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相比,後者若 低於前者,即不予免責,但為鼓勵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及重 建經濟生活,乃於第141條規定,債務人繼續清償達上開差 額,即得再次聲請免責。後者,針對債務人有該條例第134 條各款事由之一,認不宜予以免責,惟同為鼓勵債務人繼續 清償債務及重建經濟生活,及鑑於本條款之事由均屬可歸責 於債務人,乃規定債務人需清償達債務總額20﹪以上使得再



次聲請免責,故第141條及第142條各自可為單獨裁定免責之 事由,債務人本得自由選擇主張其一事由而再次聲請裁定免 責,並非應同時具備方可聲請,本件債務人既依消債條例第 141條之規定再次聲請本院裁定予以免責,本院僅需審究有 無符合該條之要件即可,尚無再予審究是否符合同條例第 142條之情狀,債權人上述主張,並非可採。 ㈣而台新銀行、板信銀行、凱基銀行等多數債權人則主張本院 應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或134條各款情況,並請 求調查債務人財產所得明細及高額壽險資訊,及金陽信資產 公司、匯誠第一資產公司、花旗(台灣)銀行主張債務人符合 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事由云云,並提出94年2月至95年10 月花旗(台灣)銀行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供核。惟查,債務 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所列各款規定之不免責情 形,前經本院於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事件業已查明在 案,債權人等既未提出任何新事證供核,自無因債權人之片 面之陳述,再予重複調查之必要。
㈤本院審酌債務人於受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予全體普通 債權人之數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是債權 人業已受償基本數額之債權。雖其受償比例極低,然因債務 人於102年間發現左側乳房異狀,經診斷證實為癌細胞,實 施切除手術,而有重大疾病之情狀。本院為瞭解其目前身體 及日常生活情狀,經定期訊問,據債務人表示:伊一直從事 家庭代工(串珠子),協商時每月收入最高可達三萬餘元, 後來訂單減少,代工收入不固定,每月僅約6千元,之後因 為罹患癌症,手術治療後,手沒辦法使力,已無法工作,現 在沒有收入,在家休養,均仰賴配偶照顧及扶養,目前持續 追蹤及定期回診等語,核與其應訊時,神情憔悴,氣色、體 力顯然不佳之情狀相符,是債務人因身體因素,顯已無法工 作,而無收入可供清償債務。再以債務人罹患者為重大疾病 ,短期內亦無痊癒及回復工作之可能,事實上亦難清償債務 ,如強令其繼續清償債務,實有違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及意 旨。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業已繼續清 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可認債權人有受償基本債權之事實。 及以債務人之身體狀況,客觀上已無法工作,而無收入可供 清償債務之情狀,及其名下財產前經清算程序分配完畢等一 切情狀,認本件應予債務人免責,以利其重建經濟生活,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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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