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徐羽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周秋煌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 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 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通知聲請人, 命其於7日內繳納,該通知業於同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再於104年9月3 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該通知於同月9日寄存於聲請人 住所地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蚵寮派出所,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