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55號
TNDV,104,司拍,255,201509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慶
非訟代理人 許正昇
      鄭智原
相 對 人 沈宏祥
債 務 人 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債務之清償,包括借貸、買賣、透支、保證、票據、簽證、 承銷、委任及墊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 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民國134年6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而債務人曾103年6月26日簽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 ,委任聲請人就債務人發行之商業本票為保證,保證期間自 103年6月26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止,保證額度為30,000,000 元,約定書中並載明,如債務人所發行之任何票據因存款不 足遭退票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註銷退票紀錄者,聲請人得要求 債務人立即償還聲請人因保證立約人發行商業本票所負擔之 一切債務。詎債務人於104年6月24日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 ①700,000元②10,000,000元,到期日均為104年7月1日之本 票2紙,經執票人提示後均遭退票,債務人因此對聲請人負 有債務,尚餘8,499,75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 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本票及 其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安南區 │城西段│656 │旱│1915.32 │10分之3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