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債 務 人 劉睿涵即劉淑如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 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 6年共72期,每期清償 新臺幣(下同)6,720元,每年 3月增加清償8,000元,清償 總額合計為 531,84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 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任職於台南大飯店,每月收入約24,420元,另有領取 年終獎金14,024元、績效獎金 1,500元等情,有台南大飯店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15日南大財字第104118號函、薪資明
細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 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子曾○○(92年出生)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 ,且債務人已離婚,名下無自用住宅,每月需支出租金等情 ,有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等附卷可佐,堪認債務人主 張每月需支出子女之扶養費3,500元與租金5,000元,尚屬合 理,無逾常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 6,720元後,酌留自身開 支與扶養費約17,700元,雖稍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 4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 104 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數額與法定扶養義務 人分擔後合計14,411元【計算式:10,869+〈7,083÷2〉=14 ,411】,惟債務人尚有租金支出,業如前述,扣除租金5,00 0元及扶養費用3,500元後,餘 9,200元用作其他生活支出, 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並同意每年 3月增加清償獎金8,000元,已逾每年度獎金之2分之1,足認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且無有效保險契約存在,有債務人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 險處104年7月16日處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英屬百慕達商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4年7月28日友邦保 行第 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再者,債 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92,956元,而債 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 345,864元 【以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0,869元及未成年 人受扶養人免稅額7,083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 10,869 +( 7,083÷2)》×24=345,864】,扣除後剩餘147,092元。 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531,840元, 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 ,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 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 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 費及扶養費用後,應可餘9,620元,債務人所提出之6,720元 ,難認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之年終獎金應全額提出清償, 始為合理等語。惟查:
㈠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而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則有 稅賦政之考量,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 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所需 ,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倘債務人無房租支出,或有他 人可分擔租金,則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或可撙節在10,869元之 標準範圍內,惟本件債務人有租屋之必要,衡諸現今之租屋 水平,每月支出 5,000元尚屬合理,難認有何奢侈浪費情事 ,,如強令債務人將支出限制在10,869元之範圍內,扣除租 金後,剩餘 5,869元,支應日常三餐已顯窘迫,遑論其餘醫 療、交通、日用品等支出,是而,債務人之支出因租金而略 高於前揭標準,在合理範圍內,應屬適當,更足以確保更生 方案長期履行。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需求,無差別 要求債務人需限制生活費在10,869元之範圍內,希冀債務人 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造成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 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 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 償之立法意旨。故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云云 ,顯無可採。
㈡按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 與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而年終獎金或其 他業績獎金係企業顧主考量公司營運狀況,額外給予員工之 不特定給付,倘公司獲利不佳或員工業績未達標準,則無法 發放獎金,自難以不確定之收入,認定為更生方案之還款來 源。經查,債務人非任職公教機關,年終獎金需視公司營運 狀況而定,103年度債務人年終獎金為 12,491元、加發獎金 1,533元,另6月發放之績效獎金為 1,500元,數額均不高, 合計全年度獎金為15,524元,有台南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函 可參,債務人所提出每年清償 8,000元之獎金,已逾前開數 額之2分之1,倘日後獎金發放未如預期,債務人猶有履行之 能力,否則一旦發放數額減少或未發放,更生方案即生履行 困難。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㈢復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法 應認可更生方案。
㈣末按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 3 章「清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 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 ,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 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720元。 │
│ ②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000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 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
│ 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184,012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531,840元。 │
│4、清償成數:12.71%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第1-72期 │年終獎金( │ │
│ │ │ │ │ │每年3月)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381,141 │ 9.11% │ 612 │ 729 │ 48,438 │
│ │銀行 │ │ │ │ │ │
├──┼──────┼─────┼────┼─────┼─────┼──────┤
│ 二 │遠東國際商業│3,624,973 │ 86.64% │ 5,822 │ 6,931 │ 460,770 │
│ │銀行 │ │ │ │ │ │
├──┼──────┼─────┼────┼─────┼─────┼──────┤
│ 三 │凱基商業銀行│ 79,870 │ 1.91% │ 129 │ 153 │ 10,206 │ │ │
├──┼──────┼─────┼────┼─────┼─────┼──────┤
│ 四 │滙誠第二資產│ 28,054 │ 0.67% │ 45 │ 54 │ 3,56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元誠第一資產│ 69,974 │ 1.67% │ 112 │ 134 │ 8,86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4,184,012 │ 100﹪ │ 6,720 │ 8,000 │ 531,84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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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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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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