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
債 權 人 吳泓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偉忠、林廣輝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債務人謝偉忠之住所為「花蓮縣光復鄉○○路0段000號 」、債務人林庭輝之住所為「花蓮縣光復鄉○○路0段000號 」,其二人之居所均為「高雄市○○區○○街00號9樓」, 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