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551號
TNDV,104,司促,20551,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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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已於民國 99年8月10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其送達應向國外為之,依 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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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