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470號
TNDV,104,司促,16470,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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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70號
債 權 人 盧友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清福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 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 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 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 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參加債務人擔任會首之互助會兩會, 每會均為新台幣(下同)2萬元,其中甲會自民國100年5月起 至102年6月止,乙會則於101年7月起至103年8月止。詎債權 人於102年3月底無預警止會,債務人遭倒會金額共580,000 元(甲會400,000元、乙會180,000元),經多次催討後,仍未 獲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給付前述會款。而債權人本件請求 ,僅提出互助會會單2紙為證,就被倒會金額580,000元等事 實,則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釋明。經本院於104年7月17日發 函通知債權人,就前開事項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為釋明 ,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 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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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