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12號
TNDV,104,司促,11412,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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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12號
債 權 人 黃楷翔
債 務 人 林郁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伍佰捌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之部分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
  國104年7月1日公布,並於同年月3日生效。債權人於前揭修
  正條文生效前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程序於修正條文生效
  後仍未終結者,依程序從新原則,自應按修正後規定辦理。
  本件債權人係於104年5月13日提出聲請,經本院於同年月18
  日分案辦理,依前開說明,其程序即應適用修正後法律規定
  ,合先敘明。
五、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
  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
  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
  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
  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為旭勝
  企業社之負責人)以債務人為旭勝企業社之司機,於103年
  11月29日與另名員工林士傑送貨至高雄,因債務人之過失發
  生車禍事故,致債權人支出修理貨車費用362,400元、貨物
  損失55,500元、吊車費用12,000元,並給付林士傑休養期間
  之薪資35,250元,債權人另依和解內容給付103,475元予林
  士傑,故請求債務人清償新臺幣568,625元,及自民國104年
  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債權
  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為拖吊收據、修車報價單、銷貨單、訂
  購單等,就債權人已將薪資35,250元、和解金額103,475元
  給付予林士傑及拖吊費用12,000元之事實,則未提出任何證
  據,雖債權人嗣後補正和解書、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7,000元之拖吊收據等資料,然核閱
  前開資料僅能證明其中薪資35,250元、和解金額中之50,430
  元已給付予林士傑,另拖吊費用7,000元確有支出,逾此部
  分之請求金額58,045元,本院尚難僅依債權人陳述,產生債
  務人應返還債權人前開款項之薄弱心證。債權人顯未盡釋明
  義務,依前開說明,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請求,
  應予駁回。
六、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是否已向債務人催告,而經本院
  通知補正後,債權人仍未釋明,依前開說明,因債務人尚未
  受催告,自不負遲延責任,本件應自債務人收受本支付命令
  後,始生與催告同一之效力,故債權人可得請求之遲延利息
  ,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
  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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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