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哲銘
張雅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哲銘、張雅惠(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5日103年度訴字第893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行
使撤銷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債權額新臺
幣(下同)70萬6,202元核定,故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1,56
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