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李水樹
李廖玉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3年度訴
字第140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
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