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01號
TNDV,103,訴,1401,201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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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李水樹
      李廖玉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3年度訴
字第140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
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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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