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34號
TNDV,102,訴,1734,2015092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34號
原   告 蔡昆山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蘇小津律師
被   告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蓮
訴訟代理人 王進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萬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1/1頁


參考資料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