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152號
TNDV,102,簡上,152,2015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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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張暢耕
訴訟代理人 張政仕
被上訴人  黃永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月1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78號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及於本院補充陳述略以: ㈠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3,637元,及自民 國102年5月29日起(即在原審擴張訴之聲明之翌日)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上訴人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房屋( 下稱系爭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則於100年底,透 過法拍標得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房 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系爭5樓房屋位於系爭4樓房屋正 上方,兩造房屋同屬臺南市南區新興一期國宅公寓,屋齡已 30年,但結構良好。惟被上訴人於101年初將屋內7面牆、大 門雙門、全戶地坪均打掉,全部重新以破碎機打掉自來水冷 熱水管,重配水、電管,牆壁亂洗鑽排水孔,並濺出紅磚水 。經上訴人以存證信函告知被上訴人之行為已造成系爭5樓 房屋危害、漏水、地磚、牆、屋頂裂損等,被上訴人卻回覆 拒絕修復,還叫上訴人找技師鑑定。同年10月被上訴人裝分 離式冷氣、木作裝潢、水電施工裝燈飾、粉刷油漆,同年12 月15日並用吊車吊入器具物品等,系爭4樓房屋敲敲打打超 過1年。被上訴人提出之照片顯示浴廁排水管已在房間內, 明確破碎機打掉牆壁,為其改建後之照片,絕非法拍點交時 之照片,而且可清楚看到洗鑽孔的紅磚水,被上訴人偽造證 據照片罪證確鑿,被上訴人並無證據證明系爭5樓房屋在被



上訴人打掉牆壁前已有損壞。系爭4樓房屋點交時,系爭5樓 房屋地磚是好的,客廳頂板已修好1年無潮濕,有照片可證 。系爭4樓房屋破碎打石後之新裂痕修補,如被上訴人102年 4月23日提出之照片2、3、4所示。
㈢再者,被上訴人將其房屋隔間牆打除及位移,依建築法第9 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已屬改建,另系爭4樓房屋改建未經 建築師設計,也無經市政府圖審合格,顯無合格建照、拆除 、使用執照,即莽撞施工,亦違反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 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設備安全;建築物室內裝修、裝修 材料應合於技術規則規定,已違反建築法第13條、第25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1、3、4款、第77條第1項、第77條 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且依建築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系爭4 樓房屋起造人或承造人有侵害他人財物依法負起責任。是上 訴人於101年11月被上訴人房屋無人施工時,依被上訴人要 求,請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報告認定因被上訴人 施工前未施作鄰房現狀鑑定,但系爭4樓房屋大興土木,造 成鄰損系爭5樓房屋,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損壞修護費用。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費用如下:
1.存證信函郵資91元。
2.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3萬元。
3.系爭5樓房屋修護費234,946元。
4.整修系爭5樓房屋之人員看護費每日8小時1,500元,20日 總計3萬元
5.家具、藝術品、物品等移動防護及整修後復原每日8小時 1,500元,須2人20日,總計6萬元(如有損害物品,賠償 另計,亦由被上訴人負責)。
6.施工期間上訴人1家4口無房可住,入住賓館2間3,600元, 20日,總計72,000元。
7.被上訴人施工近1年,及系爭5樓房屋整修之精神補償費, 總計5萬元。
8.被上訴人打掉浴廁天花板,震動到排水管造成系爭5樓房 屋漏水,經修護好後,支付水電行3,800元費用。 9.被上訴人再打掉浴廁四周牆壁及室內牆,造成系爭5樓房 屋漏水,經修護好後,支付水電行12,800元費用。 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5條第1項、第203條第1 項、建築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㈣被上訴人經由法拍購得其房屋進行改建,同棟住戶均不認識 被上訴人,亦不知其連絡電話,也不知其姓名,其改建時非 常神秘,大門緊鎖不讓人看見屋內打石狀況,於系爭4樓房 屋改建期間,未曾遇見過被上訴人。100年底,據3樓住戶稱



系爭4樓房屋之工人常來打石2、3天,又停2、3星期沒來做 ,3樓住戶並表示其房屋才全部油漆不到半年,因系爭4樓房 屋打石幾個月,害3樓房屋客廳及房間產生裂痕又滲出水,3 樓住戶欲告知被上訴人損害其房屋,等了近一個月未見被上 訴人。系爭5樓房屋發現損害欲告知被上訴人亦為同樣情形 。然一般住宅裝修打石地板磁磚約1至2日,裝修工期僅約l 至2月即可完成,而系爭4樓房屋卻以破碎機打石約半年,其 他零星打石及鑽孔超過半年餘,整個工期敲敲打打1年多, 被上訴人也在於原審庭期稱其確實做了1年多的工期,原審 判決卻稱說打石僅1天半,與事實不符,系爭4樓房屋之大門 是內部打石約半年後才打掉的,主打石確實約半年餘。 ⒈系爭5樓房屋陸續出現損害裂痕,皆在被上訴人裝修期間產 生。因系爭4樓房屋大門均上鎖,被上訴人也一直未出現, 無法連絡。於101年1月初,被上訴人打掉大門,上訴人才發 現,被上訴人非一般的裝修,而是違法的大改建,上訴人認 為被上訴人打石期間已造成系爭5樓房屋及3樓房屋之損害。 上訴人於101年1月11日查得被上訴人姓名地址,立即寄發存 證信函,告知被上訴人因改建其房屋損害系爭5樓房屋。被 上訴人並告訴上訴人的父親說,去找技師來鑑定;當月上訴 人即打電話給臺南土木技師公會作鑑定申請,公會表示需等 系爭4樓房屋沒再打石時方來申請,因鑑定後系爭4樓房屋打 石,又會生新裂痕而有爭議,上訴人遂依其指示申請,臺南 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係專業技師所為之鑑定,深具 專業公信力,原審判決竟不予採信,而採信被上訴人不實言 論。
⒉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打掉的7面牆,未過天花板,未到 頂板,然查,該7面牆是由地板,穿過天花板,頂住頂板的 牆,是水泥牆,原審判決上開認定顯屬有誤。被上訴人向上 訴人之父母說排水管漏水,上訴人於隔天即叫水電商來修繕 ,被上訴人發現有滴水就馬上來敲門,若有滴水即不能裝潢 ,而被上訴人從101年1月底到102年l月都沒來告知浴室有再 漏水,足證上訴人有修繕漏水。被上訴人多次稱漏水要求上 訴人修繕,然漏水處在被上訴人家中,應由被上訴人負擔修 繕費用。
⒊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為房屋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是專業技師所做之鑑定,深具專業公信力,第三人公信 單位鑑定房屋損害報告,上訴人房子有修繕過的痕跡及新裂 痕,技師鑑定,僅記錄新裂痕,對修繕的痕跡不在記錄內。 原審聽信被上訴人錯誤言論而否決系爭鑑定報告;讓臺南市 土木技師公會房屋鑑定公信力蕩然無存,各行各業有其專業



領域,被上訴人打掉7面牆是事實,被上訴人也當庭承認上 訴人提出的圖面,打掉7面牆及上訴人標示打掉的部分無誤 ,系爭鑑定報告照片是真實,並且被上訴人打掉7面牆、打 掉門,打石地坪、打石水電管、內牆打石剝皮等皆是事實, 系爭鑑定是對系爭5樓房屋鑑定,而非對系爭4樓房屋之改建 鑑定;祇要系爭4樓房屋改建有破碎機打石震動,系爭5樓房 屋有受損害,就構成損害事實要件,新房子打石都會有裂痕 ,舊房子更加嚴重。對於原審判決以老房子本來就會裂痕就 會漏水之猜想方式為判決理由,否決事實具全之系爭鑑定結 果,上訴人對此判決不服。
⒋被上訴人提供自家證據照片,全是不實照片,且經過被上訴 人加重描繪,在開庭時說是法拍交屋所拍的照片,當庭被上 訴人抓包,偽造證據照片,照片明確全部是改建打石後的損 害照片,被上訴人在庭上才改口是打石後裂痕裝修;若是法 院點交,浴廁排水管怎會全部在房間,而裂痕補土照片明確 補土是打石後最後油漆工作,是打石後的照片。被上訴人使 用假證據欺騙庭上;後被上訴人又說他法拍交屋時有錄影, 而其錄影根本看不清楚有何損害,被上訴人用電腦技術將照 片微小痕跡加重,產生裂痕,以小地方點根本看不出位置, 而以一兩點就以偏概全,一再矇騙法庭,全無尺寸與距離位 置,原審判決受被上訴人欺騙,做出錯誤不利上訴人的判決 ,建築無尺寸標示就無相對位置,所以相對位置說是錯誤的 ,而且被上訴人還錯用照片表明打石後相近位置系爭4樓房 屋也出現裂痕,系爭5樓房屋因系爭4樓房屋打石後所生的裂 痕相近但不一樣。
㈤原審判決之認定有以下違誤:
⒈第7頁第4行錯誤;被上訴人國宅公寓改建,打掉室內7面牆 ,第1面牆、餐廳旁浴廁隔間牆左側僅打45公分,是錯誤, 正確是該面牆水平長150公分,垂直高278公分,左側打掉水 平長45公分、高278公分,右側打掉水平長30公分,且7面牆 皆是由地坪起,穿過天花板,頂住頂版,與頂版緊密合的水 泥牆;被上訴人浴廁整間全打掉,含浴廁地坪全打掉;被上 訴人打掉7面牆,原審僅提到2面是錯誤,被上訴人打掉的7 面下如下:第2面牆、臥室與浴廁水泥牆,水平長240公分, 垂直高278公分由地坪起,穿過天花板,頂住頂版;第3面牆 、走道與浴廁水泥牆,水平長180公分,垂直高278公分(由 地坪起,穿過天花板,頂住頂版);第4面牆、餐廳與浴廁 水泥牆,水平長240公分(由地坪起,穿過天花板,頂住樑 底);第5面牆、餐廳與臥室水泥牆,水平長210公分(由地 坪起,穿過天花板,頂住樑底);第6面牆、通道與臥室水



泥牆,水平長140公分垂直高278公分(由地坪起,穿過天花 板,頂住頂版);第7面牆、通道與臥室水泥牆,水平長120 公分垂直高278公分(由地坪起,穿過天花板,頂住頂版) 。另又打掉地坪29坪,及1、打掉入口雙大門,2、打掉餐廳 旁廁所門,3、打掉廚房門;4、室內牆剝皮打石;5、電氣 管路打石;6、弱電管路打石;7、自來水路打石;8、熱水 路打石;9、排水管路打石;10、總電源箱全部打掉;11、 除打石外還有鑽孔、鑽洗孔(大口徑孔)。破碎機打石這麼 多,水泥牆打掉、還要清除打石廢棄物、打石地坪29坪,原 審謂1天半打石完是錯誤的。
⒉原審判決書第8頁第1行記載,原告訴訟代理人自承:「101 年1月被告交屋時有請我去他家看浴室排水管漏水」,此處 錯誤;正確是101年1月被上訴人改建打石後有請上訴人去看 浴室排水管漏水。101年1月是打石後第2次來叫修浴室排水 管漏水,距離法拍交屋已超過半年多,而第1次是被上訴人 拆浴廁天花板後:兩次被上訴人叫修浴室排水管漏水,皆不 是被上訴人法拍交屋時,有時程上及記錄上的錯誤。而上訴 人2次皆無法進入查看,系爭4樓房屋大門全上鎖無法進入查 看,被上訴人都是說漏水後就走掉了,上訴人請水電商來修 ,皆是在系爭5樓房屋詳細檢查修理,直到被上訴人拆掉雙 大門才看到其房屋大改建。被上訴人打石期間,系爭5樓房 屋嚴重損害,要告知卻找不到被上訴人,原審判決認上訴人 無即時告知自家損害,此是錯誤的,第2次被上訴人來5樓隔 著鐵門說浴廁那支排水管又漏水後就走掉了;當上訴人查到 4樓屋主姓名,即第一時間提出存證信函告知系爭5樓房屋損 害,由存證信函日期與系爭4樓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申請日 期同日可證實。
⒊系爭5樓房屋損害係系爭4樓房屋打石改建所引起,系爭鑑定 報告認因4樓改建、破碎機打掉水泥牆,造成5樓房子龜裂, 屋頂滲水等損害鑑定。原審判決以4樓浴廁一支落水頭排水 管滲水,否定系爭鑑定報告;惟系爭鑑定報告並無鑑定落水 頭排水管,又該排水管是套管內落水頭排水管吊管滲水;PV C管排水吊管不在鑑定內。
⒋國宅5樓的浴廁排水管是採用樓地板套管內落水頭排水管吊 管方式施作,PVC套管內在抹水泥包覆PVC管吊管排水,PVC 管與水泥本來就材質不同,常因管震動而於PVC套管內與水 泥產生間隙漏水,外層PVC套管,中間層水泥塞縫,內層PVC 管吊管排水,不去打到管震動PVC吊管,不會滲入,5樓浴廁 排水管有8支排水管,5支為排水管,1支排水透氣管,2支排 糞管;8支排水管的7支,30年來不曾滲水,而1支會滲水的



是4樓前屋主拆浴廁舊天花板裝潢新天花板,打到那支排水 管而漏水,當時有立即修復,接近5年了,未見4樓說會滲水 ;被上訴人拆掉浴廁天花板,告知上訴人的母親浴廁排水管 有滲水,上訴人隔日即請水電商來修,水電商檢查告知排水 管有打到才會滲水,修復後表示沒漏水再來收錢。經過約數 月被上訴人都沒來說有漏水,101年1月初被上訴人又告知上 訴人父親浴廁排水管同地點有滲水,上訴人隔日即請水電商 來修,水電商表示4樓在拆屋嗎?排水口有縫隙,磁磚、地 磚皆龜裂;修復完成後找不到被上訴人,也不知其姓名更無 連絡方式,由建物謄本得知4樓屋主姓名,立即以存證信函 告知被上訴人關於系爭5樓房屋之損害,並無延遲。若因房 子老舊,應是8支排水管全漏水,不應都只是那支補修的在 漏,況且該支排水管經過被上訴人拆4樓天花板震盪過,再 又經過打石震盪過,原審判決以發現損害無立即告知及單一 吊排水管滲水人為問題,否決系爭鑑定報告事實,上訴人不 服。
⒌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派技師來鑑定房屋時,因按門鈴、拍打 鐵門多次均無回應,系爭5樓房屋鑑定完成後,再次按門鈴 、拍打鐵門多次均無回應,上訴人才提出有系爭4樓房屋打 掉7面牆照片,水泥牆隔局位置與5樓相同。原審也確認上訴 人提供之4樓打掉7面牆照片與位置為真實,原審判決質疑系 爭鑑定報告率斷,應函詢臺市土木技師公會說明,原審未函 詢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說明,即質疑鑑定報告,上訴人不服 。
⒍國家法律條文,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居住安全,當生命 財產房子受害,違法者就應受到國家法律應有之懲罰與賠償 受害者,原審判決認系爭4樓房屋改建違反建築法,原審解 釋建築房屋改建,與建築法沒關係。系爭4樓房屋改建違反 建築法,又損害系爭5樓房屋,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果為 系爭4樓房屋改建打石震動,損害系爭5樓房屋應付賠償責任 ,上訴人的房屋是上訴人的生命財產,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 財產權安全、居住權安全、居住舒適權利、居住品質權利, 上訴人皆受損害,被上訴人改建房屋損害上訴人的房屋,怎 不算是侵權?不服判決提上訴。
⒎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改建需經開業建築師設計與監造,而建築 師對建築物設計、計算、審圖,皆有其耐震系數設計,顧其 居住人,財產及生命的安全,不受其天災地震危害,被上訴 人打掉7面牆,由地坪到頂住頂板的水泥牆,已經破壞原設 計的耐震系數,直接降低了抗地震能力,地震來時,耐震系 數降低,直接損害房子,損害了財產,是天災?還是人禍?



被上訴人打掉7面牆總長度超過12公尺,高度約2.78公尺, 由地坪到頂住頂板的水泥牆,水泥牆未經耐震計算即打掉, 已大大降低原設計耐震系數,大地震來時將產生危害,故此 危害應由改建的違法人承擔。
⒏原審判決記載被上訴人稱4樓改建工程係經驗豐富專業施工 單位施工,上訴人質疑,既然經驗豐富專業施工單位,怎會 全不知法令,抵觸下列這些法令,激烈的震動打石,損害五 樓房子,質疑被上訴人故意行為?建築物隔間牆打除及位移 ,依建築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確屬改建。按建築物 非經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核許可並發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 用或拆除。建築物起造人或承造人有侵害他人財物依法負起 責任,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2項定有明文。建 築物改建,依建築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規定 ,應申請建照執照、拆除執照、使用執照,然被上訴人全無 申請。被上訴人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 第2款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 用與構造、設備安全及建築物室內裝修,裝修材料應合於技 術規則。建築物改建,設計人及監造人不是建築師,違反建 築法第13條第1項。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應依建築法第 85條第1項罰則處罰。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應依建築法 第8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分別處罰。違反建築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罰則處罰。 ⒐被上訴人擅自打掉拆除隔間牆,已經降低建築物抵抗耐震的 能力,地震發生後,此因素導致建築物不同程度的損毀破壞 ;上訴人提出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講師、建築師、陳長庚建 築師於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公會報告,證明被上訴 人擅自打掉拆除隔間牆,已經降低建築物抵抗耐震的能力, 真實依據。上開報告第6頁後第2行及第7頁前段、內容說明 :建築物違章增建擴建及擅自整修是地震導致建築物破壞的 主因;內部整修擅自拆除隔間牆,此等建築行為平時或許沒 有立即危險,但是建築物抵抗耐震的能力已經降低,地震發 生,此類因素導致建築物不同程度的損毀破壞。 ⒑原審判決質疑系爭鑑定結果,上訴人依原審疑慮函請臺南土 木技師公會,對於鑑定結果之鑑定判定依據說明,臺南土木 技師公會102南土技字第0673號函對法院所有疑慮已詳細說 明解釋。該函文已明確說明,所有工程施工單位施工前,皆 須對現狀做鑑定,施工單位及房屋所有權人自願承負所有責 任時、不做施工前鄰損現狀鑑定,施工後對鄰損損害鑑定損 失,房屋所有權人就必須概括承受負所有全責賠償,是被上 訴人應負全責賠償系爭5樓房屋所有損害。




㈥被上訴人所提出證據照片,不但在法庭上已承認錯誤,並有 欺騙法庭,偽造證據之情形,因此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 再無經第三公信單位台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已很難讓人信 實,怎不會又是偽造證據之情形,被上訴人要再提出證據, 應有臺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為依據,如無第三公信單位鑑定 ,很難讓人信實。茲舉例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答辯㈡狀及 照片中說詞與證據照片,欺騙法庭,偽造證據,如下詳加說 明如下:
⒈附件12行照片⑴被上訴人說施工初期照片係偽造證據;照片 1其實是打石後照片,是4樓打石後將吊車架在5樓頂,並在5 樓頂鑽孔固定吊具,並將打石後的石塊垃圾重物裝袋搬放5 樓頂,造成5樓頂嚴重損害;打石後說是施工初期,損害5樓 頂還說5樓頂有修過,本來就壞掉,毫無悔過之心。 ⒉附件17行照片⑵、⑶、⑷被上訴人說施工前照片係偽造證據 ;該照片是打石後、工程最後階段油漆施工照片,照片是油 漆補土,被上訴人說是施工前,相差8個月以上。 ⒊附件倒數第3行照片⑸、⑹被上訴人說是法拍法院點交取得 房屋照片,又是偽造證據,該照片與法院點交相差也有半年 以上,照片⑸是拆掉浴廁天花板照片,照片⑹是打石後,又 改建變更隔局,將浴廁排水管改到房間的照片,被上訴人說 是法拍法院點交後照片,該照片浴廁排水管已經更改到臥室 房間,是改建後期,怎會是法院點交取得房屋照片。 ⒋系爭鑑定並無鑑定系爭5樓房屋浴室漏水任何報告,系爭4樓 房屋改建劇烈打石震動損害系爭5樓房屋是事實,而被上訴 人荒謬到以上訴人修好之浴室排水管漏水為說詞,對損害系 爭5樓房屋毫無負責心態,而該排水管已修好,從上訴人寄 出存證信函,到法院調解近1年,此1年間被上訴人未曾再向 上訴人說浴室排水管再有漏水,故浴室排水管應屬水電問題 與房屋損害鑑定是兩件事。
㈦被上訴人提出之102年8月26日答辯狀㈠,內容完全虛構不實 ,詳實說明如下:
⒈被上訴人陳稱房屋改建期間,每日都在4樓,並親自開門帶 工全天在場督工,4樓大門是全天打開。被上訴人全是謊言 ,工程如果是每天都做,兩個月就可以完成,而4樓改建, 敲敲打打及鑽孔工期超過1年,並且常常做1至2天,就停好 幾天,停2週、停1個月或兩個月,上訴人代理人曾親眼目睹 ,4樓改建工程的老板上工自己拿鑰匙開門(完全不曾看到 被上訴人來開門),進入後立即鎖門;又被上訴人說已搬入 4樓住,從102年5月28日到8月26日整整3個月內,上訴人代 理人與被上訴人同公共樓梯出入,皆未曾碰見被上訴人。



⒉被上訴人復稱土木及水電管打石說打石半年完成。被上訴人 所言也前後矛盾,原審判決說被上訴人打石只有2天,現在 說打石6個月完成,並選擇性土木與水電管施工;而其他工 種打石鑽孔都沒說,水電器材工程安裝,衛浴設備器材及配 件工程安裝,大門工程,照明設備安裝,裝潢木作,內牆剝 皮及油漆工程,分離式冷氣工程,採光罩工程,窗簾工程等 都沒說,打石鑽孔整整超過1年,可見被上訴人所述不實在 。
⒊被上訴人稱其標得法拍屋,點交後是空屋,又秘密改建,被 上訴人無出現,無法連絡,被上訴人說大家不認識他與常理 不符。被上訴人所言全不實,公寓都是各自大門緊閉,上班 的上班,房屋被法拍,附近根本沒人知誰來買這間法拍,一 段時間空屋,何時法院點交,也鮮有人知,被上訴人也沒張 貼姓名及連絡電話,若說人人都要認識這外縣市法拍買者, 這才與常理不符。
⒋被上訴人稱原審判決所提出之證據沒有偽造,原審判決也採 信。然被上訴人使用4樓改建打石後的照片,說是施工前, 及法拍點交照片,確實欺騙法庭,4樓改建打石後已造成3樓 、5樓已嚴重損害,被上訴人以打石後損害照片,說是施工 前法拍點交照片,顯不實在。
⒌被上訴人稱打掉的7面牆未穿過天花板,水泥砌磚雙面水泥 粉刷,不是水泥牆。被上訴人所言不實,4樓客廳,餐廳, 臥室,國宅都無設置天花板,還說打掉的7面牆未穿過天花 板。由系爭鑑定報告照片、附件四-4.編號5打掉的牆由地板 到頂住頂板,編號6打掉的牆由地板頂住樑,附件四-5.編號 7打掉的牆由地板到頂住頂板,編號8打掉的牆由地板頂住樑 ,附件四-6.編號9打掉的牆由地板到頂住樑,附件四-7.編 號11打掉的牆由地板到頂住樑,鑑定報告照片可證明都是由 地面起到頂住頂板及頂住樑的水泥牆,被上訴人說打掉的7 面牆未穿過天花板再次嚴重欺騙法庭。被上訴人打掉的7面 牆不是輕隔間牆,而是水泥牆,水泥牆有兩種,一是砌磚1 :3水泥沙漿雙面粉光牆,另為預拌混凝土粉光牆。輕隔間 牆亦有兩種,一為保麗龍水泥沙漿輕質隔間牆,另為矽酸鈣 板輕隔間牆。從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五-9編號12及附件五 -10編號13照片即可看見是水泥牆,由地板到頂住樑及頂住 頂板。
⒍被上訴人稱其改建房屋沒人檢舉,未遭處罰,就是合法改建 。依建築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改建、建築物部分拆除 ,原建築範圍內改造,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因此依前段被 上訴人須依建築法第13條及第25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



能作業,建築法是明確的保護善良人居住安全,被上訴人改 建房屋,確實無取得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的拆除申請執照。 ㈧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鈞院函詢問題,已回函102南土技字 第673號函、102南土技字第991號函釋疑。是以,依建築法 第26條第2項,建築物起造人或承造人,有侵害他人財物應 負起責任。系爭4樓房屋改建,被上訴人除偽造證據,為拆 掉的牆在天花板下等不實陳述,並對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房 屋損害鑑定報告說失公正,僅係其個人無理訴求。 ㈨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2年7月31日南市工使一字第0000000000 號函表示系爭4樓房屋係國宅改建致生損鄰,損鄰問題系爭4 樓房屋有義務關係。系爭4樓房屋之施工包商,施工是賺被 上訴人的錢,本來就有利益關係,被上訴人找包商作證,質 疑已是串供,無具公信,其所言不實。被上訴人102年11月 18日答辯狀㈡均為不實之主張,詳述如下:
⒈被上訴人說原審卷第42頁相片⑵、⑶、⑷為101年5月室內油 漆所拍攝的照片。惟被上訴人於原審謊稱係100年8月打石打 掉牆壁前所照的照片。既然是打石後所照的照片,確認4樓 具是打石震動後造成裂痕。被上訴人說有點交時之影音照片 ,那些部分小裂痕質疑是水泥乾收裂痕,系爭4樓房屋微小 裂痕,況且與系爭5樓房屋無任何關係,位置與距離都跟系 爭5樓房屋之損害不一樣,並相距甚遠,與系爭5樓房屋毫無 關係,系爭5樓房屋損害是系爭4樓房屋打石震動後才造成的 。被上訴人以水電排水管問題不斷的提出,浴室排水管漏水 因震動產生已修好,並跟土木建築損害毫無關係,被上訴人 不斷的提出,原審判決將水電排水管與土木建築錯誤混淆, 才做出錯誤判決。
⒉被上訴人就實際施工之範圍及數量部分陳述均為不實,上訴 人以實際證據照片來證實被上訴人之主張有誤之處如下: ⑴被上訴人說拆打掉的7面牆未穿過天花板也未頂住頂板云云 ,上訴人前已詳細說明皆有頂住樑及頂住頂板,並再提證據 3樓、4樓、5樓室內牆全部一樣,3樓牆照片,沒有天花板, 砌磚水泥牆由地板起直接頂到樑,證據照片可證實,足證被 上訴人上開陳述不實。
⑵被上訴人說打掉地坪未達2坪,不是29坪。上訴人以證據答 覆,建物謄本面積地坪是29坪,系爭4樓房屋改建前法拍點 交後地板是木紋色地板,打石打掉後的照片如附件照片5~1 及5~2,可證明地坪是全面打掉的。
⑶被上訴人說門框拆除僅用鏟子扳開,沒打石拆門框云云,均 為不實,RC鋼筋混凝土牆打石拆掉門框照片可證實是打石拆 掉門框,門框內側打石痕跡。




⑷被上訴人說內牆撥皮不用打石,僅用油漆抹刀可打掉水泥粉 光牆面。被上訴人已自己承認,打掉7面牆後,隔數月後又 撥皮打石牆。上訴人提出之照片證實被上訴人確實撥皮打石 ,打石牆到見紅磚色,將水泥粉光層全打石掉。 ⑸被上訴人說水電管路都用鋪設,開關插座零星打石云云。然 鋼筋混凝土地坪無打石跟本無法配水電管路,PVC管,不銹 鋼管絕對必須打石的,就連砌磚水泥牆配管路也全部必須打 石,是全面打石配管,被上訴人前開陳述顯為不實。 ⑹被上訴人說打石7面牆長約12公尺,高由地坪到頂板及地坪 29坪一天半打完云云,那豈不是瘋狂打石拆屋,打石7面牆 及地坪29坪一天半打完,有工程經驗的人都不會相信,被上 訴人找工人作證也僅是串供不實的話。請法庭依第三公信單 位之鑑定,依上訴人聲明為判決。
㈩原審判決未詳查事項再說明如下:
⒈原審判決第3頁第13行記載,系爭4樓房屋拆牆移位工程施工 ,係由經驗豐富之專業施工單位審慎評估安全無虞後施工等 語、第4頁第5行記載系爭4樓房屋施工期間為100年6月份, 適逢雨季,並於1天半即打除隔間牆完畢。然被上訴人之證 人吳嘉頂先生即施工負責人,於二審102年11月26日庭期當 庭答覆稱:其不是專業工程施工廠商,沒有營業登記,也沒 有施工廠商營造登記證,是個人泥作工、打石工。施工前沒 有安全評估,也無任何查看,屋主說打掉那些牆,就叫4名 工人,拿大型破碎機猛打石,跟拆屋一樣打石拆牆。其泥作 及打石工程工期約4個月,前是打掉7面牆,後面牆撥皮打石 ,地磚、撥皮壁磚打掉皆是用破碎機打石打掉的,泥作粉光 面撥皮打石也是其作業的,也是用破碎機打石打掉表皮到見 磚。大門框是鋼筋混凝土牆,是最後工程尾才打石打掉的, 鋼筋混凝土使用破碎機打的。又證人吳嘉頂先生打拆掉4樓 大門是101年1月初,上訴人之代理人也是在打掉大門才照相 ,確定是101年1月初打掉大門;101年3月間拆掉5樓頂樓上 的施工吊車等施工工機具;由時程計算,確定打石牆是100 年8月底開始作業,證人吳嘉頂先生工期約4個月可證實。原 審判決認定100年6月份,以1天半即打除隔間牆完畢,完全 錯誤。
⒉原審判決第3頁倒數第4行記載上訴人浴廁地板排水管長期漏 水,亦可看出已漏水一段時間等語。證人吳嘉頂於二審102 年11月26日庭期當庭答覆稱:其在4樓屋內施工4個月以上, 未曾見到5樓有任何滴水到4樓情形,5樓不曾有漏水到4樓, 他可證明,為何4樓說5樓有漏水的原因其不清楚。 ⒊原審判決書第3頁倒數第2行記載,5樓頂樓漏水區域早有做



過防漏塗料處理,再漏水與施工無關等語。證人吳嘉頂於二 審102年11月26日庭期當庭答覆稱:在5樓頂漏水區域上施工 機具及塑料袋整包的磚塊多包磚塊廢棄物全是他的,固定在 5樓女兒牆的吊車也是他的,其有鑽孔固定吊車及鋼纜引拉 機具鑽孔固定,5樓頂有作業4個月以上機具作業。 ⒋原審判決書第3頁第15行記載,拆除7面牆未與平頂結合(沒 有頂到天花板)等語。證人吳嘉頂於二審102年11月26日庭 期當庭答覆稱:7面砌磚水泥牆是其用大型破碎機打掉的, 有的頂著樑,有的頂著樓板,水泥緊密沒有空隙,照片上看 也是緊密的。
⒌原審判決第4頁到數第5行記載,本案102年2月4日法院第二 次調解時被上訴人又向上訴人說浴廁排水管又再漏水等語。 此由時程關係可證明被上訴人所言不實:
⑴100年5月到12月間,被上訴人因施工,2次向5樓說排水管漏 水,5樓皆立即叫水電工修理。證人吳嘉頂先生已證明,他 施工4個月以上,未曾見到5樓有滴漏水到4樓,不明白4樓為 什麼要說5樓排水管漏水沒修的原因。
⑵100年12月至101年12月之1年間,被上訴人皆無向上訴人反 應有滴漏水到4樓。
⑶102年2月4日本案在法院第2次調解時,被上訴人拒絕本案調 解,才說5樓漏水要告上訴人,要讓上訴人法院跑不完。102 年2月5日南區區公所即寄來4樓漏水調解通知單,2月4日被 上訴人拒絕本案調解,被上訴人2月5日又申請漏水調解,居 心不實。
⑷二審102年11月26日庭期時,鈞院詢問被上訴人,5樓排水管 現在還有滴漏水到4樓嗎?被上訴人答覆「沒有」,後又補 充5樓連續用就有,沒連續用就沒有。
⒍原審判決第5頁倒數第11行,若請求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而被上訴人可以不必舉證、也可舉證 瑕疵。對於法庭提出此論述提出嚴重抗議,理由如下: ⑴被上訴人打掉7面牆是真實,破碎機打石震動也是真實,後 續斷斷續續打石將近1年也是真實。
⑵被上訴人欺騙法庭,藐視法庭是真實,上訴人並於法庭上直 接說明被上訴人使用施工後的照片欺騙法庭說是施工前證據 照片,也是真實。
⑶原審法庭對於本案有疑慮,無對上訴人提出詢問或要求上訴 人提出解釋;並對於公信單位專業鑑定,臺南市土木技師公 會之系爭鑑定報告有疑點,亦未向上訴人說明或函文要求臺 南市土木技師公會解釋。
⑷系爭鑑定報告是針對系爭5樓房屋損害作鑑定,系爭4樓房屋



打掉7面牆大改建,不開門不讓鑑定技師查看,系爭4樓房屋 打掉7面牆之照片真實、位置圖也真實,原審若要求臺南市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技師一定要入系爭4樓房屋內查看,才對 房屋損害鑑定不存質疑,鈞院應發函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 於鈞院選定的時日、時間,要求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入系爭 4樓房屋查看並回函查看內容,並要求被上訴人於該時日開 門,原審卻無函詢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並不公平。 被上訴人103年1月17日答辯㈢狀,全是不實言論,並污衊上 訴人,顛倒是非,所用詞無不用其極,現更以「經法院訴訟 而行索取鉅額理賠金之時」,對法庭及上訴人多方毀謗。以 下依被上訴人不實之言論,詳加說明:
⒈被上訴人所引用上訴人提出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該函 文係主張改建損害鄰房有其義務賠償,臺南市政府亦函文南 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對賠償調解,該函文提及改建損鄰有其 義務賠償關係,被上訴人對此段卻隻字未提;被上訴人僅提 出查無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情形;經上訴人詢問臺南市政 府之答覆如下:
⑴建築法第77條之2,僅表示有無使用易燃材料。 ⑵對於261號4樓改建之違反建築等多項條文等,臺南市政府僅 對6樓以上列管、5樓以下不列管,但有損鄰有義務賠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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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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