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734號
TNDM,104,聲,1734,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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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仲堯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
63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仲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6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 扣得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並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MDA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為違 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 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沒 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品名 │ 數量/重量 │備註 │
├──┼────────┼────────┼─────┤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驗前淨重: │檢品編號:│
│ │安非他命透明結晶│0.4946公克;驗餘│B0000000 │
│ │ │淨重:0.4909公克│ │
├──┼────────┼────────┼─────┤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驗前淨重: │檢品編號:│
│ │安非他命透明結晶│0.1689公克;驗餘│B0000000 │




│ │ │淨重:0.1654公克│ │
├──┼────────┼────────┼─────┤
│3 │含第二級毒品3,4-│1粒/驗前淨重: │檢品編號:│
│ │亞甲基雙氧安非他│0.3007公克;驗餘│B0000000 │
│ │命(MDA)藍色錠 │淨重:0.1830公克│ │
│ │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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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