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華泰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百零四年度偵字第
六0一三號、一百零四年度聲沒字第三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共重零點肆柒公克(驗餘淨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 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一百零 四年度偵字第六0一三號被告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承辦檢察官予以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海洛因八包重0‧四七公克(驗餘 淨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 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節,業經法務部 調查局鑑定屬實,有該局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 ○○○○○○○○○○○號鑑定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經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