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子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7804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夏子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 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 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均先 敘明。
二、犯罪事實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證據方法:
㈠、被告夏子崴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美美103.11.17警詢陳述(警1卷第9至11頁)㈢、證人陳榮斌陳述
1、陳榮斌103.11.03警詢陳述(警2卷第10至12頁)2、陳榮斌103.11.25警詢陳述(警1卷第13至15頁)㈣、證人蔡尚晉103.11.17警詢陳述(警1卷第20至22頁)㈤、證人牟善蔚103.11.18警詢陳述(警1卷第24至26頁)㈥、恐嚇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郵件2封(警1卷第12 頁)
㈦、恐嚇嘉里大榮物流公司之電子郵件2封(警1卷第16頁)㈧、恐嚇嘉里大榮物流公司電子郵件 1 封 (警 1 卷第 17頁 )㈨、台灣網站登錄目錄查詢電腦IP位置資料1份(警1卷第28頁)㈩、通聯調閱查詢單查詢IP位置資料1張(警1卷第29頁)、藍語生活網監視錄影器照片6張(警1卷第32至35頁)
、藍語生活網顧客進出及消費記錄(警1卷第36至39頁)、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台北巿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之電 子郵件1封(警2卷第19頁)
、電腦IP網域查詢資料1份(警2卷第23頁)四、論罪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 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 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另電磁紀錄係指以 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 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查被 告未經蔡尚晉之授權或同意,使用蔡尚晉之名義,分別製作 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電磁紀錄),並將之分 別寄送予有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等,以達恐嚇取財之目的,惟未取得財物即被查獲,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及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偽 造上開所示電子郵件之偽造準私文書行之低度行為,分別為 其後傳送予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有根人力資源有限 公司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 告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同時觸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 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又被告雖已著手恐嚇行為之實施, 惟未生取財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被告所犯如起訴書附 表所示之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
五、科刑
㈠、犯罪情狀
爰審酌被告因不滿職場上之處遇,即假冒他人名義恐嚇取財 ,致可能使他人心生不白之冤,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害人並 未實際受有損害,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尚佳;暨被告學歷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臨時工,家中與 父母親、弟弟同住,當時因為與同事相處有衝突,思慮欠周 而犯下本案等一切情狀,就其5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緩刑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事後被害人嘉里大榮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亦當庭表示諒解,其餘被害人亦未提出損害賠償 之要求,想必亦不欲追究被告之責任,本院認以所宣告之刑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以啟自新。又本院為給予警惕,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再被告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本 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撤銷其宣告,附為說明。㈢、又起訴書附表所示之5封電子郵件,雖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然已寄發而非被告所有,爰不另諭知宣告沒收。六、本件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之2之規定,準用同法第454 條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此敘明。
七、適用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 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 93條第1項第2款。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7804號
被 告 夏子崴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子崴前於民國103年10月間經有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派遣 至嘉里大榮貨運南二轉運中心擔任理貨員,因與同公司擔任 外包組組長之蔡尚晉不睦,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與恐嚇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 蔡尚晉之名義,並載明蔡尚晉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製作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後,發送至如附表所示 收件人之電子郵件信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蔡尚晉,並 致附表所示公司之相關人員心生恐懼,嗣報警處理,於未交 付其所指定之款項前,為警所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夏子崴對於前揭犯嫌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美美 、陳榮斌、蔡尚晉與牟善蔚於警詢中之供述相符,復有上開 電子郵件、IP查詢記錄、上開網咖監視器翻拍照片與消費記 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被告犯嫌 明確,應堪認定。
二、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 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 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與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被告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 同時觸犯恐嚇取財未遂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 論以想像競合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 狄 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 湛 繹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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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發信地點 │ 內 容 │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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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11月2日│臺南市北區大武│他媽的幹你娘操雞歪,本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15時許 │街247號 │蔡尚晉大榮貨運的老大,幹│台北總公司(址設台北市中│
│ │ │ │,我以前是混黑道流氓,我│正區新生南路1段50號14樓 │
│ │ │ │要當所長啦,幹你娘有沒有│) │
│ │ │ │聽到啦,講不聽所有人給我│ │
│ │ │ │死光光,不然給我小心點,│ │
│ │ │ │我會炸掉所有的公司,我會│ │
│ │ │ │殺掉所有的人,還有一百萬│ │
│ │ │ │快交出來,否則要小心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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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11月3日│臺南市北區大武│我再次警告,在不讓我升正│同上 │
│ │7時53分許 │街247號 │職當所長,我會炸掉大榮貨│ │
│ │ │ │運,在警告一次,在不讓我│ │
│ │ │ │當所長,我會讓大榮貨運毀│ │
│ │ │ │掉,有種試試看,他媽的,│ │
│ │ │ │我的前什麼時候交出來,我│ │
│ │ │ │要九百萬,在不交出來就準│ │
│ │ │ │備收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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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11月9日│臺南市北區大武│你好我是晉哥,我的車子有│同上 │
│ │1時57分許 │街247號 │被夏子崴噴漆,我有帶兄弟│ │
│ │ │ │去他家找他,然後在他家跟│ │
│ │ │ │父母說,我的車子要怎麼賠│ │
│ │ │ │賞然後恐嚇他精神賠賞恐嚇│ │
│ │ │ │他沒上班的前也要賠賞,只│ │
│ │ │ │能拿到賠噴漆的錢一萬五,│ │
│ │ │ │精神賠賞和沒上班的錢都拿│ │
│ │ │ │不到,我超不爽的,因為他│ │
│ │ │ │身體不舒服叫他回家吃自己│ │
│ │ │ │,所以他離職後我還一直在│ │
│ │ │ │他上班的表格上寫缺,然後│ │
│ │ │ │都沒寫離職,我故意不想讓│ │
│ │ │ │他領這些錢,我還會偽造文│ │
│ │ │ │書,所以我才會恐嚇他,然│ │
│ │ │ │後再他的上班的時間和簽名│ │
│ │ │ │都可以偽造,哈哈,和我多│ │
│ │ │ │厲害多奸詐,還有我要的九│ │
│ │ │ │百萬呢,怎麼沒拿到呢什麼│ │
│ │ │ │時候給我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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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11月16 │臺南市南區大同│我是蔡尚晉老大,以前是黑│有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址│
│ │日0時7分許 │路2段516號藍語│道小弟,也是殺手晉,是我│設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148 │
│ │ │生活網網咖 │的外號,我今天需要一比前│號5樓) │
│ │ │ │做跑路費,然後呢我需要的│ │
│ │ │ │金額一千萬,然後不可報警│ │
│ │ │ │,否則後果自行負責,我會│ │
│ │ │ │再有根公司放定時炸彈,不│ │
│ │ │ │然等著收屍吧,哈哈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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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11月16 │同上 │我是蔡尚晉老大,一千萬交│同上 │
│ │日上午2時45 │ │錢地點,永康工業區的鐵軌│ │
│ │分 │ │路的保全,到時候就交錢是│ │
│ │ │ │那裡了,如果不交錢出來,│ │
│ │ │ │我會引爆炸彈,就準備收屍│ │
│ │ │ │吧,哈哈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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