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4年度,19號
TNDM,104,審交簡附民,19,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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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
附民原告  蔡雄揚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附民被告  吳志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203 號過失傷害案件(原10
4 年度審交易字第48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 年
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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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