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4年度,116號
TNDM,104,交簡附民,116,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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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蔡王永駿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翁清棟
      暄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鼎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四年度交簡字第三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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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暄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