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962號
PTDV,89,訴,962,20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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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二號
  原   告 錡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人愛綜合醫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叄拾柒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所示金額。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陳述:
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至八十八年七月底期間,陸續向原告訂購醫療器材, 詎原告依約交付訂購物品並經被告收受後,被告竟未依約給付貨款,現尚積欠貨 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一萬七千四百八十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前開積欠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三、證據:提出統一發票及送貨單各一十三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六年六月間至八十八年七月底期間,陸續向原告訂 購醫療器材,詎原告依約交付訂購物品並經被告收受後,被告竟未依約給付貨款 ,現尚積欠貨款一百一十一萬七千四百八十元迄未清償等情,業經原告提出與所 述相符統一發票及送貨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 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三、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一百一十一萬七千四百八十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自無不合,所訴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為假執行之宣告,亦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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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