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83號
TPDA,104,交,83,2015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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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83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鑫潤車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敏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9日本院104 年度交字第83號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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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潤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