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龍
被 上訴人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7,61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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