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小上字,98年度,11號
TPDV,98,審小上,11,201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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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小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 上訴 人 點石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毅
被 上訴 人 廖烱遠
      廖劉碧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廖炯遠記載,均應更正為廖烱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既經調卷查明,且有上訴人嗣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按,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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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點石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