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蔡和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
月5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944,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54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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