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破字第10號
異 議 人 葉大殷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謝天仁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司破產管理人
歐宇倫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慧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另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胡泉田
主 文
相對人申報如附件所示之破產債權不予列入分配。 理 由
一、按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 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 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125 條定有明文。 再已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不在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 限制,依司法院院字第1675號解釋,該債權雖逾申報期限, 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申報債權未檢具任何證明文件或債權 憑證,經異議人多次以電話及函件通知相對人確認債權額, 均未與相對人取得聯繫,是其債權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分配等 語。
三、查相對人申報債權時,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無從證明其 對破產人有債權存在,經聲請人多次聯繫,亦未取得聯繫或 回應。依前開規定,自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本件聲明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12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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