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464號
TPDV,104,除,1464,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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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添
代 理 人 劉冠甫
      張芷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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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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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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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104年5月20日│31,185元 │DY0935937 │
│ │ │長春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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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斗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