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407號
TPDV,104,除,1407,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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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思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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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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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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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思匯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9,000元│104年4月5日 │TN0456049 │
│ │林長青 │臺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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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思匯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9,000元│104年5月5日 │TN0456050 │
│ │林長青 │臺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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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