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358號
TPDV,104,除,1358,201509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立言法律事務所即張訓嘉
代 理 人 李元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58號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沛驊國際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3年9月17日│108,000元 │LD1748027 │
│限公司 王素貞│南京東路分行│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