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林憶萱
代 理 人 張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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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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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單位 │組 別│軍人儲蓄獎券│張數│券別│ 金 額 │發售日期 │發售單位│
│ │ │ │起迄號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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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防部主計局國│10060 │77000至77999│1 │D │100,000元 │102年11月1日│國軍台中│
│ │軍同袍儲蓄會 │ │ │ │ │ │ │財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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