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蘇坤熛(即蘇守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04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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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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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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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95604-9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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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28313-9 │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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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7NX06689998 │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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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42564-2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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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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