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132號
TPDV,104,除,1132,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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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劉娟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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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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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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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71327-6│1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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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