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792號
CHDM,105,易,792,2017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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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雪霞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
第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雪霞業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續字第120號
被 告 王雪霞 女 7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吉祥老人養護中心505-3號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閎騰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毀損債權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閎騰明知自己並無購買車輛使用之真意,且因經營工廠失 利已無資力,因欠缺資金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 民國102年12月2日向「?瑞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瑞公 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BENZ ,車款E350),「?瑞公司」隨即於同日,將其對柯閎騰之 債權轉讓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 司」),再由柯閎騰與「中租迪和公司」約定上開車輛之總 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25,440元,由柯閎騰向「中租迪 和公司」貸款180萬元支付車款,分期付款之條件為:柯閎 騰應自103年1月2日起,至105年11月2日止,以每2個月為1 期,每期應清償之金額為118,080元。擔保部分,除由柯閎 騰及其母親王雪霞共同開立1紙面額為新臺幣180萬元之本票 予「中租迪和公司」外,柯閎騰再於102年12月6日,以上開 車輛設定最高限額270萬元之動產抵押權予「中租迪和公司 」。詎柯閎騰取得上開車輛後,隨即於103年1月4日,授權 某年籍資料不詳,自稱「田鶴豪」之成男成子,將上開車輛 開往位在新北市之三信當鋪典當,得款70萬元後將之悉數花 用,而上開分期付款金額則於支付2期後,即未再支付任何 款項。
二、嗣因柯閎騰自103年3月即未還款,「中租迪和公司」遂向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上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於103年5月29日以103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同年6月18日確定)。詎王雪霞於「中租迪 和公司」取得上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於將 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基於毀損債權 之犯意,於103年8月29日將其名下唯一房產即彰化縣○○市 ○○○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暨其 地上建物彰化縣○○市○○路000號房屋(含騎樓總計171.7 平方公尺)出售予楊蓉蓉柯閎騰前妻之妹妹),並於同年 11月3日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
三、案經「中租迪和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柯閎騰之供述 │?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 │
│ │ │?對其購買上開車輛之目的,就是要直接將之當掉│
│ │ │ 換現金此事實並不爭執,然辯稱:「田鶴豪」是│




│ │ │ 是「中租迪和公司」的業務,這個方式是「田鶴│
│ │ │ 豪」教伊的。 │
│ │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二 │證人楊蓉蓉之證述、及其│證人楊蓉蓉到庭證稱:被告柯閎騰欠伊150萬元不 │
│ │提出之銀行存摺影本2份 │還,所以被告王雪霞才將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予伊│
│ │ │云云。然互核被告柯閎騰與證人楊蓉蓉之證述,及│
│ │ │證人楊蓉蓉提出之銀行存摺影本,均難認相符,亦│
│ │ │無其他證據可佐其確實與被告柯閎騰有消費借貸關│
│ │ │係存在。 │
├──┼───────────┼──────────────────────┤
│ 三 │證人王美女王麗雲之證│犯罪事實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 四 │債權讓與契約書、授權書│全部之犯罪事實。 │
│ │、被告柯閎騰王雪霞開│ │
│ │立之票面金額為180萬元 │ │
│ │之本票、上開車輛之動產│ │
│ │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設│ │
│ │定登記申請書、領牌資料│ │
│ │及相關文件、臺灣士林地│ │
│ │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 │ │
│ │3054號裁定、裁定確定證│ │
│ │明書、犯罪事實二所示土│ │
│ │地、建物之土地登記謄本│ │
│ │、移轉證記之相關資料、│ │
│ │上開車輛之當票、流當品│ │
│ │讓渡合約書及「臺北縣當│ │
│ │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影│ │
│ │本 │ │
├──┼───────────┼──────────────────────┤
│ 五 │本署勘驗筆錄、勘驗錄影│被告王雪霞因罹患癌症、失智症,平日生活無法自│
│ │光碟、勘驗照片、被告王│理,目前24小時居住於設址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25│
│ │雪霞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號之「吉祥老人養護中心」505-3號床位,經檢察 │
│ │證明照片、相關病歷資料│官前往上址訊問結果,事實上無法應訊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柯閎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王雪霞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至 告訴意旨固認被告柯閎騰於犯罪事實一所為,亦係犯同法第 356條毀損債權罪嫌,然查被告柯閎騰係將上開車輛典當,



法律評價上難認屬於『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之行為, 是告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檢察官 蔡 奇 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 珮 忻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35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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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