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廷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陳月英、陳肇賢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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