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21號
TPDV,104,重訴,421,201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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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廷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陳月英陳肇賢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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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