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美松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複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順喜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萬喜
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